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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发布机构: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2022-0002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办事指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今年6月份起已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消防领域“放管服”及执法改革,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办事指南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二、管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通过现场核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双轨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办理。

三、行政许可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基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申办方式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六、申请材料及申报途径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适用于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除外),并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申请人因不会写字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可以采取捺指印方式代替。《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现场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分别在“提供人”、“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核对人要在核查文件纸质档案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在“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在“提供人”部分填写查询的网站名称,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实行“证照联办”的,可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保留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场所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制定符合单位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除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时提交。

目前,申请人可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现场申请办理。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署完毕后,可在线申请办理,平台启用时间另行通告。

七、告知承诺内容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六)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办理流程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的,当场作出决定;对在线申请办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对现场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九、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该场所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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