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5日 发布机构:沙河城镇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682752444/2020-01668
沙河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
一、强化事前公开。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教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镇行政执法部门要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联系,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 等清单。镇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降低执法成本。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文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一并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搬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撒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完善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