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沙镇罚决[2024]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发布机构:沙河城镇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682752444/2024-03529
沙河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沙镇罚决[2024]第007号
当事人:赵凤书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在位于留村乡道南侧、新贸易北侧、北街村东北,清扫落叶并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收费管理局,缴款地址:建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300165590805050586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200003号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
沙河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