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8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邢开管字〔2007〕27号 索引号:730240591/2012-00095
邢台市开发区管委会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设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I级应急响应
4.2 Ⅱ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Ⅳ级应急响应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邢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4.2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站在全局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的防汛方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1.4.4 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各镇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和城市防洪两个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及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城市防洪办公室设在城建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及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管委会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区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区农业办负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区防洪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全区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分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预报、预警、防治等工作。
区城建局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涝工作。
区公路站协调组织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区经济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洪水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计生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武装部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督促各镇办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汛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镇办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
2.2 设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汛办公室根据市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水旱灾害的预报和预见期以及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的评估,及时报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密切注意洪水动态,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地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区农业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水利办和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6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水利办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加强防汛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闸涵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采砂整治工作;对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健全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防汛办公室应根据市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行洪河道洪水风险图以及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保墒以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 I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七里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发生特大干旱。
4.1.2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书记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七里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议,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七里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发生洪涝灾害;
(3)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发生中度干旱灾害。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七里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一个镇办发生洪涝灾害;
(3)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4)发生轻度干旱;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视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有关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道洪水
当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城区,要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 干旱灾害
乡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况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区委、区管委会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凡经区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管委会,并及时续报。
4.6.5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7.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4.7.3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委、区管委会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区委、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委、区管委会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镇办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有关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保障信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5.3.2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5.3.3 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各镇办、村居负责保证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调配。
5.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农业办公室负责做好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7.2 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5.7.3 区级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区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单位结算。
5.7.4 申请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单位存储。
5.7.5 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河北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5.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预备金和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区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各镇办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9.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3 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0 技术保障
建设和完善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联接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相关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畅通、快速查询以及资源共享。
6 善后工作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