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索引号:730240591/2012-01331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参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为鼓励城镇居民多缴费,每增加100元,多补助5元,多补助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个人账户
区城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区城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一)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