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索引号:730240591/2012-01333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工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均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职工不满50周岁)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在职职工基本信息。办结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表及上述证件到区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四、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月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已经按旧基数申报、缴纳的,应一并按新标准补齐差额。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费用的申报审核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申报,参保企业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季度或年度申报,不允许跨年申报。《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时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如有增减变动,应同时报送《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人员减少后,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否则新基数下来后需一并补足差额。
七、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全年所有费款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全部缴清,否则按当年欠费处理。参保企业缴费时,应注意确保费款属期与申报表一致,以免出现重缴或漏缴问题。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对账单、转出申请表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地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转移社保基金。
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市内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跨市(非转入户籍所在地)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原则上不再办理接续手续。
九、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职工参保后,按政策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每年12月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时,需同时报送《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封面》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上当年所有职工工资总额应与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申报合计数相等,如有差额应在12月申报时进行调整。企业提交上述资料后,经核对无误,在系统内为每位参保职工核定基数。当期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后,按当期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对账单每年打印一次,省人社厅公布记账利率后开始打印。
十、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十天后,携带职工档案、个人账户对账单、身份证、户口本、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办理账户停保事宜,计算养老金。企业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邢台市辖县(市、区)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纳入社发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社会保险处审核、备案后,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
十一、一次性待遇审核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经核实,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须出具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国定居相关手续,手续齐全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