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督 索引号:730240591/2014-03168
各乡镇(办),区直及驻区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抓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邢台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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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字[2008]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域内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为:年内工贸领域一般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三项指标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第二章 镇(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办)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重点做好除危险化学品及入统企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领导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管员;
4、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先进典型,督促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7、发现“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8、负责村镇规划范围内未经镇办批准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及其它违反村镇建设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直及驻区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为: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定点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镇办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入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违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协助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维修后的验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区城建局:负责区内除区主要道路两侧红线50米以内(不含道路两侧城中村、城边村)及50米以内延伸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拆建、改建和扩建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未经镇办批准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及其它违反村镇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以外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参与建筑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区交警大队:维护辖区内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严格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区计生卫生局: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区重大抢救工作。
6、区环保分局:负责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区环境安全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区工商局:负责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严把市场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8、区社发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歌舞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茶座、歌舞厅等)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经济局:负责成品油许可证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区本级审批的需要进行“三同时”的项目纳入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0、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11、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12、区公安分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审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组织公共安全事故、民爆物品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依法参与工贸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口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监督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依法追究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保障相关安全生产经费;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14、区监察局:依法对各镇(办)和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与责任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追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镇办、部门、系统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政令畅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5、区总工会: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验收;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16、区城管局: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的路灯、桥涵、下水道及其防护栏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对建成区已移交的城区道路管护和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对广告牌(板)的设置和审批;负责区主要道路两侧红线50米以内(不含道路两侧城中村、城边村)及50米以内延伸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拆建、改建和扩建的违法行为查处;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17、区农业办:负责配合镇办做好板材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农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堤防、渠道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安全监控监管以及屠宰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负责监管的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镇(办)参照上述十九项内容,对负责监管的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其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及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能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镇(办)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部门应当制定重点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小时内报告开发区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镇(办)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四条 有关镇(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一般事故应由管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管委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调查组由管委会办公室、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分局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第十六条 较大以上事故将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七)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第十九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对未尽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以及邢台市委、邢台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字[2008]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类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将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与本文件不符的按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