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7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土地 索引号:730240591/2014-03184
各乡镇(办),区直及驻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管理,认真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使用和征收工作,针对预留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结合《邢台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开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使用,通知如下:
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上报乡、镇(办)批准,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根据《邢台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由村集体承担,上缴国家、省市税费由村集体缴纳。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使用方式,可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村集体自行开发建设
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具有项目开发建设方面能力的人才,可对该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自行开发建设。村集体应成立村集体经济实体,以经济实体进行开发建设。
村集体需编制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在乡镇(办)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办)备案。
(二)村集体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开发建设
如村集体实力不足,可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村集体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编制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合作开发协议与开发建设实施方案需在乡镇(办)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办)备案。该收益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使用。
(三)采取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开发建设
如村集体经济实力不足,不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则由国土部门依法对该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各项税费由村集体承担),出让后由区财政将土地纯收益部分及土地补偿费返还该村集体。
四、为便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相关工作的开展,村集体需将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出让金的3%留给区财政,用做规划、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