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政务信息 索引号:730240591/2020-05759
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各部门、各镇办公开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驻区部门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镇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镇办、部门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红头印发的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除上述信息外,各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管委会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一条 镇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镇办、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镇办、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以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信息的机关报请区综合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镇办、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管委会门户网站;
(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三)报刊、公众号、电视台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第十五条 镇办、部门制定的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登载。
第十六条 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信息,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镇办、部门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各镇办、部门应当在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以管委会或综合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制作政策解读文件,一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管委会、镇办或部门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管委会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管委会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人书写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公开管委会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管委会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管委会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管委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部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部门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镇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定期汇总统计报送信息公开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办、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向上一级部门举报;认为同级监察机关和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管委会对各部门和各镇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镇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监察机关、上一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阻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镇办、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各镇办、部门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