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人社局对失业人员保险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索引号:xtkfqrsj/2013-00040
为了保障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19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切实落实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