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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监察     索引号:xtkfqrsj/2015-00151

部门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监督检查对象

    受理案件是否超过审限;已结案案件卷宗是否整理规范;来访接待是否热情周到。

    .监督检查内容

    执行来访,立案登记制度;执行案件卷宗归档管理。

    .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跟踪调查。

    .监督检查措施

    认真审核申请书中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和住址,用人单位名称和注册、登记地,送达地址,请求事项等。

    .监督检查程序

    适时可开展调解工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立案之前;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坚持仲裁的,对符合受理范围案件的进行立案,于当日或次日送交相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并登记入册。

    .监督检查处理

    规范监督管理,及时制作发放调解书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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