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监察 索引号:xtkfqrsj/2015-00151
部门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理案件是否超过审限;已结案案件卷宗是否整理规范;来访接待是否热情周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行来访,立案登记制度;执行案件卷宗归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跟踪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认真审核申请书中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和住址,用人单位名称和注册、登记地,送达地址,请求事项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适时可开展调解工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立案之前;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坚持仲裁的,对符合受理范围案件的进行立案,于当日或次日送交相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并登记入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规范监督管理,及时制作发放调解书或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