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监察 索引号:xtkfqrsj/2015-00152
单位名称: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3月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期限改正;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