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监察 索引号:xtkfqrsj/2015-00153
单位名称:九州体育(JiuZhou Sports)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区属地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包括原始证件、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资金投入、师资情况等);
2.办学场所(包括理论教学场地和技能实习场地情况);
3.校长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教师上岗资格;
4.实施培训情况(包括学校招生、结业人数及学生鉴定参与率与鉴定合格率情况,培训计划、大纲完成、备案情况和教材使用情况);
5.学校的培训收费、资产使用、培训补贴及财务管理情况;
6.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刊播及备案情况;
7.培训项目开展和变更备案情况等;
8.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健全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取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取4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3月1日后进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就业服务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座谈问答等方式,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即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培训机构年审采取优胜劣汰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保留办学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核通过者保留其办学资格,审核未通过者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