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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第二轮排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发布机构:王快镇  字体:[  ]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扶贫     索引号:xtkfqwkz/2022-02156

 

 

 

 

结合防止返贫常态化走访排查工作,对全镇所有农村人口全面筛查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排查,关注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

(一)突出重点区域。对4类重点区域全覆盖实地排查。

1.各级审计、暗访及第一轮排查等反馈问题较为集中,特别是问题整改不扎实、不到位的镇办。

2.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特别是农户收入减少,以及“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较为集中的镇办。

3.防止返贫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5个镇办、60个有脱贫人口的村,未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占比较高的镇办、村(整户无劳动力享受兜底保障暂不标注风险消除的除外),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较集中的镇村等。

4.监测对象“空白点”和监测对象偏少的镇办,没有监测对象的镇办、村,有脱贫人口但没有监测对象的镇村等。

(二)聚焦重点群体。对6类重点群体逐户实地排查,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监测对象。

1.脱贫户,特别是2020年脱贫和脱贫时间较早的农户。

2.受疫情、灾情影响收入下降明显,特别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7300元的农户。

3.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病患者。

4.务工不稳定农户,特别是家庭成员中有外地务工返乡、新增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和当地就业不稳定等情况的农户。

5.今年以来新识别和新申请低保的农户,特别是其中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的农户,以及申请低保但审核未通过的农户。

6.新增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

(三)关注重点问题。排查解决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中的各类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1.农户自主申报率低、申报意愿不强问题。特别是有的农户出现返贫致贫风险不知道向谁反映、不知道能享受什么帮扶政策等问题。

2.受疫情、灾情和经济下行影响,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规模性失业隐患和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别是旅游、餐饮等吸纳脱贫劳动力较多、受影响较重的行业领域。

3.因洪涝、干旱等灾害造成的“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特别是水源不稳定、水质不达标、供水设施老旧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因灾导致的房屋受损等问题。

4.对监测对象帮扶措施针对性不强、开发式帮扶落实不够等问题。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一兜了之”问题,对整户无劳力落实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的问题。

5.监测对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不到位问题。特别是监测对象医保资助参保落实不到位,以及监测对象医疗救助的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提高、取消或提高封顶线等倾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6.认定监测对象中人为提高“门槛”导致“应纳未纳”的问题。特别是对分户老人以子女有房有车、有能力帮助解决问题等为理由,简单“一刀切”不予认定监测对象的问题。

7.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农户“只帮扶不监测”的“体外循环”问题。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只认定为低保户不认定为监测对象,对需要帮扶的农户只临时救助而不纳入监测,以及“防贫保”仍未规范到位等问题。

此外,应同时关注有的地方对农户申报、部门预警信息响应不及时,行业部门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帮扶政策理解有偏差,以及防止返贫机构力量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排查中,要准确把握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方向,严格落实“早、宽、简、实”要求,切实提升防止返贫工作成效。

(一)对重点对象放宽认定条件。以下4类特殊困难农户一般均应认定为监测对象。

1.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户。即家庭成员中有30种大病或4种重大慢性病患者,且医疗自付支出超过医保预警标准(脱贫人口9000元、一般农户18000元),存在经济困难的农户。

2.重度残疾人低收入户。即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7300元的农户。

3.突发情况生活困难户。即因疫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收入骤降或支出骤增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户。一般以收入降至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7300元以下或支出超过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消费支出12578元为参考。

4.收入低支出高困难户。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兜底保障对象中,出现“三保障”动态新增问题造成大额支出,且靠自身无力解决需要政策帮扶的农户。

(二)准确把握不予认定的情形。农户存在以下4种情形,且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经村级评议后,可不予认定为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应严格以户籍在本户、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判断,分户子女不作为家庭成员。

1.有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

2.有企业。家庭成员名下有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为准),且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

3.有商品房。家庭成员名下有商品住房(不含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等),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人均38为参考)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盈利性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兼作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有高档车。家庭成员名下有高档消费型机动车,价值明显超过当地农村购买力水平的(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生产生活必备车辆、必需农机具等)。

对因以上4种情形不予认定为监测对象的农户,村级应保留评议会议记录、信息比对结果、财产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上4种情形但认定监测对象时未发现的,后续工作中可按程序做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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